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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病历被抢,医方感觉变被动,患方感觉变强势,到底抢夺病历医患双方谁获益?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梁雨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抢夺病历变成了患方维权的手段,医方虽然小心提防,却防不胜防。病历被抢,医方感觉变被动,患方感觉变强势,到底抢夺病历医患双方谁获益?本周笔者老刘来扒一扒抢夺病历的那些事。

案例回顾

年,患者刘某,84岁,因“上腹疼痛不适6小时”医院,入院诊断:急性结石性胆囊炎、胰腺炎、原发性高血压、慢阻肺。入院第7天,医院为患者行全麻下开腹胆囊切除术。术后10天,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并对症处理。术后11天,刘某病情突然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暴发性胰腺炎、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

患方在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为刘某办理了后事。患者死亡3天后,医院要求封存病历,医生在病历上书写修正诊断结果时,患者家属以医生当场篡改病历为由,将病历强行夺走。随医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多次与患者家属联系,家属均不接电话。抢夺病历发生10天后,医院的工作人员共同到某市卫生局对被刘某的亲属强行夺走后的病历资料进行了封存。之后,医院诉至法院,在法院以在卫生局封存的病历资料为送检资料委托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了鉴定。

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医院在对刘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存在。鉴定书认为医方的过错为术前检查不完善,而胰腺炎的发病原因有胆道梗阻、手术和原因不明等多种因素致病,因未做尸检,故死亡原因及胰腺炎的原因不明。并且由于患方抢夺病历,使其病因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故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对于该鉴定结论,医方是认可的,但患方表示质疑。

对于抢夺病历,患方解释为:医院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可主管医生当场在病历第8页上进行补充修改,所以不得不当场拿走病历。后来将病历送至某市卫生局,与被告工作人员当面进行了封存。

而对于医生修改病历问题,医方解释为:由于疾病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医生对病情有初步诊断、修正诊断、最后诊断,允许医生对病情做出修正诊断,不存在篡改病历问题。虽然当时报警处理,但在十天后才封存病历,病历资料已不完整,不认可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尸检问题,医方指出由于当时患方没有对患者死因提出质疑,医方没有义务告知患方需要尸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院向医院的强制性义务,只有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有争议时,医院才有义务提示患方可通过尸检予以明确。故医院未向患方告知行尸检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未做尸检医院。完整的原始病历资料是还原病情及病因的唯一证据,但由于患方抢走病历资料,导致病历信息失真,该“问题病历”对鉴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客观上增添了鉴定的难度,原告应对此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患方举示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抢夺病历对哪方更加不利?

美小律最近遇到了烦心事,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在上庭前被当事人告知在患者死亡后家属抢夺了护士写的病历。在封存病历复印件上,医方记录由于患方将医方抢救特护记录抢走,不能准确记录抢救时间点……对于为什么抢夺抢救记录,患方的解释是在患者死亡后,护士在篡改记录。

美小律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出,“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内容,导致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承担不利后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对于医方来说,当然是要对篡改病历承担不利后果,但患方却要为抢夺病历负上惨痛的代价。为了规避抢夺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患方家属说抢夺病历当时没有摄像头,医方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抢夺了,因此要拒不承认抢夺病历。

美小律还是比较担心,因为就算是医方没有证据证明患方抢夺了病历,但是目前的病历资料仍旧是不完全的。面对一份不完全的病历,鉴定机构很有可能做退件处理,也就是不能鉴定。不能完成鉴定,法官判决赔偿就没有了依据,案件可能被一拖再拖,患方可能由于举证不能(不能证明医方诊疗行为造成患方损害)而败诉。患者家属听到这里,又打算把抢来的病历资料交给法院。

美小律又说,病历抢夺后在患方手中已很长时间,医方是否能承认病历的真实性尚不能确定,而承认抢夺病历也不见得有利。患方说,抢夺病历是因为医方在篡改病历,为了保全证据所以抢夺。可是,医方在篡改病历如何证明呢?美小律想来想去不知道如何处理。

作为医方,负有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病历缺失的不利后果就要由医方承担。而患方想掌握主动权,但抢夺病历不但不能带来益处,还可能导致很大的风险。

究竟抢夺病历对医患双方哪方有利?具体问题还应具体分析。如果医方正常书写、保存的病历被患方抢走,而且医方有证据证明患方抢夺病历的事实,那么医方略占上风。也曾听说,医方在完成病历后,在重新书写病历时,被患方把原始病历和后改写病历一并抢走,其后果可想而知。

医方遇到抢夺病历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医方有义务妥善保存病历,因此面对可能存在的纠纷,应防止患方抢夺病历。如果抢夺病历不可避免,在发生抢夺后医方应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证明缺失的病历并非医方隐匿、拒绝提供、销毁。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作为医护人员,当遇到患者或家属抢夺病历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1.报警:在发生抢夺时间后,当班人员应立即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保卫处,并同时拨打报警。

2.明确缺失病历情况:在报警后,医务人员应核对病历,明确被抢夺病历的内容。

3.留下报案记录:公安人员出警后,报警人应详细陈述患方抢走病历的经过,明确被抢夺病历的内容。如病历在抢夺中有损坏,应指出损坏的病历内容。

4.调取监控录像:如果抢夺过程被监控拍到,应复制保留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5.联系患方索要病历:在警方的帮助下可及时与患方沟通索要病历。如果经过协调,患方归还病历,应该在公安人员主持下共同封存病历。如被抢走病历出现缺页、破损、调换、修改等情况,医方不能接收病历。

及时完成病历,随时准备封存

少部分病历抢夺是发生在患者刚刚死亡后,医方常常在抢救结束后才有时间开始书写病历。而在抢救时,医务人员经常会把要点记在一张纸上,等抢救结束后再详细记录。根据规定,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病历的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就要求复印封存包括抢救记录的病历是不合理的。

大部分病历抢夺发生在患者出院数天后,患方要求复印封存病历之时。患方想封存病历一般都是比较难的,经常是到了病案室找不到病历,即使找到了也经常会被拖延不给复印封存,看一眼都看不到。这时,患方往往情绪激动,认为一定是医方有过错才如此不配合;而确实有医生到了患者申请复印封存的时候,才想起来病历好多缺项的地方,病程记录写得有问题需要修改,于是拖时间,改病历。

像文初案件回顾中,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3医院复印封存病历,竟然看到医方正在书写病历,作何感想?

作为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可以算是基本功,病历的各个部分的书写规范、完成时限都是有硬性规定的,需要认真完成。超时限后还在书写、修改,一旦被患方录像取证,又如何能说得清楚?

面对纠纷,无论是和解、调解还是诉讼,都有解决的方式。抢夺病历只会使案件复杂程度增加,给医疗纠纷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奉劝医生按时、准确书写病历,妥善保存防抢夺;同时,奉劝患方依法行使权力,冲动行为只能带来更多风险。

案件来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转载于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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